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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旷工超过三天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咨询时间:2024/4/8 9:34:41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157

  员工因旷工超过三天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1万余元。故事的主人公是小刘,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之后,因未经批准旷工三天被公司解雇。小刘不满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公司出示证据,证明小刘全年累计不在工位时间达三天,根据公司规定,一小时未在工位即视为旷工。然而,小刘认为不在工位不一定就是旷工,有些工作需要讨论和同事合作,也有工作需要离开工位完成。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在工作中需沟通协作,不能因未在工位就认定为旷工。公司无法证明小刘工作时不在岗或因小刘不在岗导致工作未完成,也未与小刘核实或确认脱岗旷工时长。公司未能证明曾就脱岗情况提醒或警示小刘,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1.6万余元。

  本案例让我们了解不在工位与脱岗旷工的区别。脱岗旷工是指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常见情况包括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假期结束后未能续 假或上岗,或因不满工作安排而擅自不上岗。不在工位则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短暂离开工位,实际未脱离办公状态,仍受用人单位管理。如遇员工未在工位,应及时核实确认,必要时提出警示。

  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合法合理,否则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如需脱岗,应提前请假或报备,紧急情况后及时补假和说明,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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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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