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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公司的工伤认定争议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4/6/20       访问量:87

2023年3月,工人刘某在建筑工地作业时不慎受伤,导致腿部骨折。刘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公司以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指出,刘某应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同事证言等,以证明其受伤属于工伤。同时,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因此支持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判决公司应为刘某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刘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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