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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发或拖欠工资,实习生维权

发布时间:2024/7/5       访问量:225

 A学校与B公司签订《实习生合作协议》约定:A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到B公司的合作企业实习。B公司按22.5元/小时/人向实习学生支付劳务报酬。B公司与C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B公司向C公司派遣实习学生总工价按23元/小时/人计算其中,员工工资按20元/小时/人计算,管理费按3元/小时/人计算。


 陈某等学生根据A学校统一安排,由B公司派遣到C公司实习。截至当年底,陈某等人累计向C公司提供劳务192994小时C公司将劳务报酬按23元/小时/人支付给B公司后B公司按14元/小时/人支付给陈某等人其余劳务报酬既未支付给A学校,也未支付给实习学生。陈某等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返还劳务报酬共17407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B公司作为接收并直接安排、派遣陈某等人工作的单位与陈某等人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B公司向合作企业派遣用工并结算劳务报酬后应将劳务报酬给付陈某等人,而不得无故克扣。陈某等人虽非《实习生合作协议》相对方B公司与A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协商确定的劳务报酬单价22.5元/小时/人。现陈某等人自认B公司已支付每人每小时14元的劳务报酬并要求补足每人每小时8.5元的差额,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B公司支付陈某等人劳务报酬16404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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