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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NEWS
发布时间:2024/7/6 访问量:351
周某于2017年入职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至2023年终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年服务期。合同中周某手写承诺,如不满六年离职需支付补偿金,否则公司可停止社保缴纳及转移。此后。公司按约定为周某办理了进京户口迁移手续。而周某工作满3年后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认为周某应在离职时支付补偿金。周某表示不同意。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周某提出反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公司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证券公司主张的补偿金,法院认为周某提前离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进京指标为稀缺资源,公司为其办理户口有成本支出,周某辞职给公司带来损失,应补偿。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公司15万元补偿金。
本案中,周某与某证券公司关于北京户口办理的服务期和离职违约金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周某提前离职违背诚实信用,用人单位也确因此遭受损失。在不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前提下。若对用人单位不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显然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