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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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15 访问量:317
甲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甲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并享受提成、奖金等福利待遇。然而,在执行合同期间,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甲某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甲某工资、提成、奖金等款项,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赔偿。同时,考虑到甲某已在乙公司工作多年,且乙公司未支付工资等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某拖欠的工资、提成、奖金等款项共计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以及《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绩效奖金、职务工资等。"等相关规定,确认了甲某的权益,乙公司被判决支付甲某拖欠的工资、提成、奖金等款项共计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