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家山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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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6/19 访问量:19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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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