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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发布时间:2024/7/5       访问量:186

   如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生效之日劳动者即入职用人单位,那么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劳动合同生效在前而劳动关系建立在后,以及劳动关系建立在前而劳动合同生效在后的情形,甚至还有劳动关系早已建立但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是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而不是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订立劳动合同且已生效,但未建立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在劳动者入职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中有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这个起始时间一般不会是签订合同的当日,而是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某个日期。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已生效,但被录用者尚未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甚至还存在劳动合同已签订并生效,但劳动者始终未到用人单位入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始终未建立,劳动者当然也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者入职前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生效不等同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建立在前,劳动合同生效在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也就是说,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先让劳动者入职后再订立劳动合同,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此情形下,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即已建立,但劳动合同尚未订立,还不存在合同生效的问题。当然,劳动合同订立后,其效力可追溯至用工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入职的这一段时间,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三)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自始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早在2008年1月1日即已开始实施,但实践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问题,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已建立,这其实是用人单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会增加用工成本,而且劳动者往往是秋后算账,让用人单位不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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