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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5/11 15:58:41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129
嘿,各位小伙伴们,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个震撼故事!王女士与方圆公司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热议,方圆公司提出“超时抗辩”理由,称王女士劳动仲裁请求已超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圆公司向其支付了2014年4月、5月工资,可以印证王女士所述其于2014年4月14日与方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方圆公司虽不认可签订劳动合同前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就工资发放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确认王女士与方圆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女士在本案中的请求,是确认与方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诉的分类属确认之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故方圆公司的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方圆公司的时效抗辩!快来关注我们,了解更多维权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