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家山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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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6/5 14:40:45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39
1.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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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