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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加班费之争,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6/24       访问量:70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加班费问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享有加班费?

让刘某的故事给我们答案。刘某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任职副总经理。三年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刘某向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通知贵司,自即日起我与贵司的劳动合同解除”。

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审理发现,刘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自由灵活,一般不享有加班费。如果作为高管的你对自己的权益有疑问,应及时与公司沟通,明确自己的工作制度和报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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