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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员请求确认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4/7/8       访问量:366

刘某是粮油商贸公司的促销员,在超市从事品牌粮油促销工作。超市和粮油商贸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促销员需经过超市培训后方可上岗,需着超市员工制服,佩戴超市工牌。粮油商贸公司负责雇佣促销员并承担促销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刘某在超市搬运货品时被一箱食用油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超市拒绝了刘某的补偿要求,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从刘某案件可以看出,超市商品促销员由商品供货方招聘并派至超市工作,工资、社会保险由商品供货方负责。虽然现实中超市对促销员进行了培训及日常管理,并向促销员制发工牌、工作服等外部识别性物品,但这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超市统一有序的运营秩序,与促销人员并非具有紧密的人员隶属支配关系。故供货方的促销员不应认定为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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