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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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12 访问量:300
张某入职A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后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A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A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8120元。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主张张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于201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