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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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14 访问量:320
胡某在A公司担任装卸工,A公司对胡某进行考勤管理,并发放工资。A公司委托y人力资源公司为其职工缴纳及办理工伤保险事宜,y公司又委托s人力资源公司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合作事宜,s公司又委托x某企业管理公司为其参保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据此,x公司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胡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某为8级伤残。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x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该仲裁委裁决驳回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公司、A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
法院认为,胡某受雇于A公司,受其管理与监督,由其发放工资,因此二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x公司系按照案涉委托协议为胡某代缴保险费用的主体,胡某不为其提供劳动,其与胡某未形成管理、监督等关系,亦不向胡某支付报酬,不应根据其单一的代缴行为,认定其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胡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胡某某属于工伤,捌级伤残。胡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A公司支付。胡某要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因无有效证据支持而无法认定。故判决A公司向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关注我,获取最新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