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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违反约定提前离职需向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9/20       访问量:184

某卫生局与王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约定王某报到后,在服务期限内若要求调离,王某需向接受单位缴纳每差一年10000元补偿金,并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缴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2018年8月1日,该卫生局下属某保健院与王某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2019年12月30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向保健院提出辞职,保健院答复聘期未满辞职人员,必须先交违约金后办理辞职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王某为定向委培生,其分别与卫生局、保健院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在聘用关系中,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王某在聘用期内提出辞职,理应向保健院支付补偿金及违约金。对于保健院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保健院部分补偿金及违约金。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及相关协议,劳动者应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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