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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NEWS
发布时间:2024/9/21 访问量:3679
李先生在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21年10月底离职,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李先生离职当月的工资。2022年11月提起了劳动仲裁,后诉至区法院,公司称,李先生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拒绝支付工资。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先生联系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构成时效中断,判决公司仍应支付李先生2022年10月工资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李先生于2021年10月底离职,但其离职后的2022年3月、6月期间,曾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工资,已构成了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仲裁时效应当自李先生主张权利之时起重新计算,故李先生在2022年11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对凯旋公司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