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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发布时间:2024/6/14       访问量:80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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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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