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家山律师工作室
24小时服务热线:
LEGAL KNOWLEDGE
发布时间:2024/6/15 访问量:6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返回上一页】 【返回首页】
联系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