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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欠费核销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7/8       访问量:89


(一)单位或职工个人欠费补缴必须是补缴该职工全部欠费时段所欠养老保险费信息(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利息的计算截至受理单位补缴申请当月。

(二)单位或职工个人欠费注销必须是欠费企业单位已不存在,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已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的企业单位,欠费信息注销必须是注销该职工全部欠费时段所欠养老保险费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职工缴费部分)。

(三)破产国有企业核销欠费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单位缴费中应缴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其他部分可作核销处理。核销欠费相对应的个人应缴部分,职工个人可申请办理欠费补缴或者欠费信息注销。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所能享受到的经济收入或其他各项资金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退休前本人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退休条件;三是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如果只符合前两个条件,而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是: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为“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基本养老待遇。而对于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且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10年,退休后可享受月领基本养老金。而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方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考虑到104号文件是经人大立法程序讨论通过的,因此对统一制度之前(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方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各地一般是按如下办法处理: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即“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支付养老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水平应略有降低)。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年份,原则上不予补缴。但对于待遇水平较低的职工,如果企业和本人自愿,也可以补缴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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