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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10 访问量:175
农民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转移接续确实有一些针对性的规定,旨在保障这一群体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能够顺利衔接其养老保险权益。以下是针对农民工的特殊规定摘要:
农民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
1、平等参与原则: 自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被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参保权利。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就业地按照当地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1、关系随同转移: 农民工在跨省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这确保了他们在不同省份工作期间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不会因为地域变动而丧失。
2、转移内容明确: 转移过程中不仅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规则依据参保时间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之后则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则以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累加计算,对于缴费不足一年的情况,按实际缴费月数折算。
3、简化手续: 当农民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如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动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费)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4、权益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确保农民工在多地工作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充分认可。
5限制提前退保: 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终止并办理退保手续,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定居或到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此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享受一系列专门设计的政策支持,确保其养老权益不受跨地区流动的影响,实现“钱随人走”的目标,有助于消除农民工群体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