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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3/4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85
南京处理劳动纠纷律师回复如下:
受公司业绩影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起,小吴所在公司就没再发过工资。一眨眼半年过去了,小吴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为由,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支付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未休年假工资四点四万余元。
公司辩称曾同意安排员工春节前后休年假,并且小吴主张的二零二零年的带薪休假已超过诉讼时效,原来年假也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吗?但最终结果让人意外。法院认定,小吴主张的二零二零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