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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4/5/17 16:19:00 回复人:胥家山律师(助理) 访问量:54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分享一个涉及车辆挂靠与工伤保险责任的案例。李某购买了一台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登记为车主,拥有该车的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他雇佣张某以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工作。2021年秋,张某驾驶该车在某省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协商无果。张某因此以汽车运输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相关条款,个人挂靠单位经营时,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并以该单位名义经营的情况,虽然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驾驶员若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挂靠于汽车运输公司,张某以公司名义从事运输工作,双方虽不成立劳动关系,但张某在运输途中受伤,汽车运输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基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无书面合同,则需参照相关通知综合判断,避免随意扩大认定范围。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虽驾驶员张某与汽车运输公司无劳动关系,但为保障工伤待遇,仍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举既保护劳动者权益,又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