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LAWYER NEWS
发布时间:2024/6/24 访问量:252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劳动合同类型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如果工作时间超出了非全日制的标准,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责任?
杨某与某商务会馆连续签订了六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杨某无底薪,工资全为提成。杨某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杨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商务会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中,某商务会馆公司主张,杨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杨某则主张,每周有一天休息需要申请,公司批准后可以休。
针对工作时长的主张,杨某提交了其与上级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仲裁委员会审理发现,杨某的实际工作时间远超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时长,且工资按月支付,违反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因此,虽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形成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经济补偿请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所有责任。一旦工作时间和支付方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就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