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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免责协议不是“免死金牌”!

发布时间:2024/6/24       访问量:264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工伤赔偿问题。如果员工签订了免责协议,用人单位是否还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乔某的故事将为我们揭晓答案。

乔某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乘务管理员,工作在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职期间,保安服务公司未为乔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人社局认定乔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保安服务公司认为,入职之时,其与乔某签订《乘务管理员劳动协议》,约定乔某自愿放弃社保,其工资中有一部分是社保补偿等;事故发生后,双方订立《协议书》,其中载明“……为向肇事方申请补偿,特向公司申请开具误工证明。此证明只限于本人向肇事方申请补偿之用,不会利用此证明对公司进行法律诉讼或责任追究,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故不同意向乔某赔付任何工伤待遇。乔某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免责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即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由于保安服务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需全额支付乔某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免责协议来免除其对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有权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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