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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案解析

发布时间:2024/6/29       访问量:240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08年起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期间连续签订了两次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续签了第三次为期五年的合同,至2019年到期。2019年初,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自己已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然而,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需求变化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并提出愿意在现有条件下续签一份为期两年的新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经过仲裁程序未达成一致后,张某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案中,张某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且明确表达了希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裁定该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此案例凸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于保护长期服务员工权益的重要性。从法律实践角度看,企业不能仅凭自身经营策略或岗位变动随意拒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律师建议,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评估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合理规划人力资源管理,避免因忽视法律规定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条件时积极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职业稳定性。

法条链接及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不仅理解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法律意义,还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面对此类争议时的权利与义务,强调了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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