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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网络主播与传播公司: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4/7/7       访问量:236

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艺人合作协议,公司为其提供培训和推广,安排直播及商业活动。李某直播内容和时间自定,收入与平台礼物价值挂钩,并与公司分成。后李某因收入低解约,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双方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无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李某经纪人,虽安排直播活动,但主要目的是培训、推广使李某成名。李某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双方平等协商相关活动,并以经济收益分成。因此,双方关系体现平等协商特点,并未体现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李某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做出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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