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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7 访问量:247
宋某于2019年10月到某家政公司应聘保洁员,双方签订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了培训、工作安排、行为规范、报酬等内容。宋某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周工作6天,每天服务6至8小时。2020年1月,宋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家政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遭拒。宋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宋某请求,家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是否满足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宋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家政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在劳动管理方面,家政公司对宋某有明确要求,通过平台安排工作,并实施奖惩措施,体现出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同时,家政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和用户需求信息,按月支付报酬,展现出经济从属性。此外,宋某以家政公司名义服务,并受公司组织体系管理,表明存在组织从属性。综上所述,尽管双方以合作形式签订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认定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