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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选哪家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4/7/8       访问量:234

A公司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英,股东为李某英与卢某辉。B公司和C公司分别成立于2019年和2017年,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似,主要涉及木制品加工与销售。卢某辉与李某英为夫妻,卢某辉在B公司担任监事,同时也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

党某自2016年起,在由卢某辉租赁的同一地点从事木材加工工作,期间跨越了A公司和B公司的经营时间。A公司承认在党某工作的部分时间段内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党某的工作记录显示,供货单位和采购订单中有时会出现C公司的名称。2019年,党某在工作地点不幸身亡。卢某辉作为B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表示党某是B公司的员工。法院审理认为,党某在卢某辉租赁的地点工作,并接受其管理。

在缺乏完备用工手续的情况下,劳动者难以明确其劳动关系的归属。鉴于各关联公司与党某的关系均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支持党某选择其中一家关联公司主张劳动关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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