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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11 访问量:308
刘某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延长三个月届满后,A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
A公司诉称,在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表明,A公司对刘某试用期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刘某本人认可的。当时因刘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A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主动提出要求公司延长其试用期,并继续进行考核,故双方签署了变更协议,双方系对变更试用期期限达成一致,属于合法变更劳动合同条件,无需支付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A公司与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虽主张其双方合意变更,但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A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