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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未给员工交社保 公司难逃补缴义务

发布时间:2024/7/12       访问量:314

许某自1991年8月到甲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拖欠许某2014年至2019年一万余元工资未发放,且未为许某缴纳社保。2020年7月,许某垫付了其工作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61.12元、失业保险9983.20元。2022年,许某经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并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许某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那么,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呢?首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其次,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实践中存在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予缴纳社保而将相关费用折算为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此种行为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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