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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涉嫌泄露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4/7/4       访问量:332

蔡某于2015年7月进入某包装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并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规定,蔡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或竞争的活动。2019年2月,蔡某离职,随后为其配偶新设立的包装公司推销同类产品。原公司发现后,要求蔡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竞业禁止行为。蔡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在竞业限制期内为竞争性企业提供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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