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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5 访问量:556
张某与某大学订立合同。约定聘期内张某提出辞职、辞聘、调离。或者未经某大学批准离校离岗的。应向大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剩余聘期计算,标准为每年3万元。张某与某大学以及某传媒学院。签订《高端人才项目合同》。约定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未满服务期。张某申请调离某大学、辞职、辞聘的。应退回已发放经费。按照已发放经费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并以每年3万元标准支付未满服务年限补偿金。之后,张某提交辞职调动申请。并按约定退还已发补贴。并缴纳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补偿金。某大学向张某出具了解聘证明。之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服务期违约金条款无效。某大学收取的违约金。也应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分摊费用。
法院查明:张某与某大学签订的协议关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属有效条款。依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于受聘人员返还事业单位。实际给付费用的约定。应按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予以调整。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为8年。实际履行了5.25年。未履行2.75年。某大学向张某发放生活补贴72000元。张某应按比例返还生活补贴24750元。对于受聘人员支付事业单位。一定金额其他费用的约定。应以服务期。已履行部分为主要因素。双方过错为辅助因素进行调整。调整后。张某应当返还生活补贴。24750元并承担违约金9万元。某大学实际收取288500元。人民法院遂判决某大学应当。退还张某173750元。